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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标志位置的要求发表时间:2020-12-25 14:24 道路交通设施标志位置的要求 1.应当在车辆方向容易看见的地方设置交通标志,并在车辆方向右侧或者车道上方设置交通标志。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型车辆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方向的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2.标识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警示牌超前距离可以根据道路设计速度和路况类型根据表格确定,也可以根据道路管理速度或路段运行速度,以及具体路况进行调整; 2.禁止和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初的禁止,限制或部分,和相应的预警标志应当设置十字路口前的一些部分禁止和迹象迹象开始,以便限制车辆可以提前知道相关信息; 3.引导标志和其他标志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每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3.logo的设置位置除了要满足领先距离和可视性的要求外,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道路停止视线距离,妨碍交通安全; 2、建筑物门前的门窗和车辆进出前不得靠近街道; 3.与沿街建筑物保持1米以上的横向距离; 4.高速公路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其他道路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无阻塞支撑结构。 5.道路构筑物、照明设施、监测设施、广告构筑物和树木不得阻挡; 6.不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四、各种标识不能并排设置。当有条件需要平行设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同一支承结构上安装的标志不得超过4个,按禁止、指示、警告的顺序排列,先上后下,先左后右; 2.相似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根据提示信息的重要性进行排列; 3.停车标志、减速标志、会议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超车标志分别设置;条件平行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不得有超过两个标志; 4.当方向标志和方向车道标志需要并排设置时,应按照方向车道标志和方向车道标志的顺序从左到右排列。 5.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说明的主标志的下缘。当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辅助符号来解释主符号时,可以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得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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